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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2日起施行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


HIFL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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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能耗数据收集和报告要求

01 法规依据

《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海危防〔2018〕476号)同时废止。

02 适用船舶

4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及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

03 具体要求

一 记录要求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要求在船舶日志或者其他相关文书上记录船舶能耗数据。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内河船舶应当记录每日或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可采取电子记录或纸质记录方式。

二 记录格式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内河船舶应当按照《国内航行船舶能耗数据收集记录表》记录每日或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表格可在此处下载。

记录保存

船舶记录的能耗数据应当保存至少2年。

报告频次

1.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

应当在办理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月度报告,于每月10日前向任一挂靠港口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自然月的汇总数据:

(1)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船舶;

(2)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船舶。

2.内河船舶

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船舶能耗汇总数据。

3.国际航行船舶

(1)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外国籍船舶境内港口作业的,应当在办理出口岸手续或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港口作业的,应当在离港前向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报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

(2)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船舶年度能耗数据及相关证明文件,并将船舶年度能耗报告数据及其原始数据留存至次年年底。

(3)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为外国籍,或变更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向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能耗数据和变更完成日之前当年的能耗数据。如已报送上一年度相关数据的,可不再重复报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22〕164号),上述“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为上海海事局。

报告途径

中国海事局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现为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因特殊情况无法报告时,船舶应当在具备报告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能耗数据补报。

This topic was modified 9月 前 2 times by HIFLEET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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